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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出口业务知识十问十答

发布时间:2024-05-03  阅读数:13914

一、二手车出口业务中的二手车包括哪些车辆?
 
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
 
注意: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三蹦子”等。

二、二手车出口企业需符合哪些条件?
 
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产型企业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 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
 
4. 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流通型企业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
 
3. 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4. 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无论属于以上何种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或经营活动时,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三、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一般情况下,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会通过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会被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
 
企业在审核通过后一年内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下一年需再次申报。

四、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及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
 
(2)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汽车国内交易、汽车贸易、经营业绩等;
 
(3)二手车出口业务未来三年发展计划、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包括:二手车国内采购、质量保障、境外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海关代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以及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承诺书。
 
2. 流通企业需提交:
 
--- 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 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能力证明,以及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
 
--- 汽车销售或贸易情况证明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 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当期的财务报表,以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在依法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后,可申领出口许可证。
 
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申领出口许可证,注意不可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申请。
 
一般情况下,材料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会通过审核,获得出口许可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会被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
 
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数量的,应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或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

六、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提醒:
 
--- “VIN码”栏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
 
--- “出口商”“发货人”栏均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
 
--- “商品状态”选择“旧”
 
--- “规格、等级”栏填写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
 
注意:相关内容必须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一致!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后服务内容)。合同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扫描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所有人与申领许可证的二手出口企业名称应一致。
 
(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该机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自我声明。检测标准为《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
 
(五)出口车辆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的声明,加盖企业公章。

七、哪些情形的二手车禁止出口?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车,禁止出口: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
 
(二)在抵押、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三)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机动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八)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

八、二手车出口报关有无特殊申报要求?出口后能否退运?
 
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二手车出口报关手续,应按照海关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品名称填报“旧+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特别提醒: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不得退运!

九、二手车办理完待出口手续后能否再交易?
 
二手车办理转让待出口手续后不得再在境内交易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出口合同的,企业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

十、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车有无特殊要求?
 
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车的,无需事先申报,凭本企业中标文件、对外承包工程备案表、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领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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